二胡是一种多律制混用的乐器,它没有指板和品位的特点,既给演奏者带来音准方面的困难,与此同时又给演奏者提供了各种音高细微变化的可能性,从而增加了乐器的表现能力。听觉的音高辨别能力与手指的反馈能力构成了演奏者的音准感。
《中央音乐学院改革开放40年学术文萃》(共4卷6册)是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在2018年改革开放40周年时出版的一套文集,展示了中央音乐学院这40年来各位教师的学术研究成果,不仅是一份厚重的历史文献,而且其中体现出的各个学科丰富的内容、鲜明的学术观点、严谨的治学态度,以及一些具有开拓性的研究方法,对年轻一代的学子在今后的治学也有重要的借鉴作用。
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《音乐表演卷》中收录的《二胡演奏中的乐感》一文的节选,文章作者是中央音乐学院民乐系赵寒阳教授。
要使二胡的音准上升到音律美的高度,并非简单地使音准符合某种律制就能获得的,而是通过乐曲中各种微妙的音高变化来体现的,这种变化是演奏者音乐感和艺术修养的结晶。
旋律的动力来自不稳定音向稳定音进行的倾向性,由于旋律的不同走向,某些音级的音高也会随之而发生不同的倾向变化,尤其是导音,上、下行的音差可达十几个音分以上。上行时,导音和主音之间的半音关系常因为倾向的缘故,而小于五度相生律的小半音(约85音分左右)。
也就是说,导音要尽量偏高些,以增强与主音之间的倾向性。如果由大调的主音经导音下行进行,导音就失去了向主音倾向的必要条件,在这种情况下,应把主音与导音之间的半音关系控制在十二平均律的水平上(100音分左右)。
当旋律迂回进行时,环绕音的音高应向核心音倾向;当旋律呈弧线进行时,辅助音通常要向骨干音倾向。
旋律倾向性的两条原则:
1. 当旋律音发生倾向时,不稳定音向稳定音倾向;变化音向自然音倾向;辅助音向骨干音倾向。调式中主音和属音的音高一般要保持稳定,不能因此而浮动。
2. 其倾向的程度与两音间的音程度数成反比,即音程越小,倾向性越大,所浮动的音分数也就越大;反之,音程越大,倾向性越小,所浮动的音分数也就越小。
当旋律中包含有和声因素时,其音高应符合纯律律制。二胡虽然是一件单声乐器,但和声的因素常以分解和弦的形式在旋律中出现。演奏这类乐曲或乐段时,使音高符合纯律律制,能在听觉上获得和谐、通顺的感觉,也符合乐曲不同音乐语言的性格特点。如果按十二平均律来演奏,总会觉得有几个音在旋律中作“梗”,从而显得比较生硬,甚至与乐曲的形象格格不入。
我国地域辽阔,各地的民间音乐都有其独特的风格,这与当地的地方方言和戏曲有着密切的关系。这种地方风格除了表现在演奏手法的不同以外,还表现在极其丰富多彩的音律变化上,如:旧时的广东音乐常用七等律;西北地区的秦腔、郿鄠,以及山西碗碗腔等音乐常用的“三度间音”;湖南花鼓戏风格的乐曲中,“do”音和“sol”音常用压揉,使音偏高而介于本音与同名变化音之间,等等。在演奏这些富有地方特色的乐曲时,要特别注意特性音的运用,细心地体会它们的音高感觉,否则就不能奏出乐曲浓郁的乡土风味,也就失去了乐曲应有的动人效果。
乐曲中有些特定的演奏手法,使某些音很难在乐谱上标定确切的音高,通常只能写出近似的音符。因此,演奏时只有首先领悟了这些音的实际含义,才能准确地表达出乐曲的意趣来,如:定把滑音、颤指滑音与压揉滑音、滚压滑音、大滑音、模拟性手法等等。
因乐曲所表达不同情绪的需要,在音高上会有一些细微的变化。一般来说,柔美抒情的、带叙述性的乐段在音律上宜向纯律靠近;刚健、奔放、热情的音乐在音律上宜向五度相生律靠近,给人以一种“刚强有力”的满足感。
音律美在实际运用时,还有一点需要十分注意的,这就是音律的整体调整。因为除了十二平均律以外,其他律制微小的音高变化都会有一个音差积累的问题。因此,在演奏时不但要在乐句的细节上运用好音律美,而且在一个乐段中还要注意音准的整体调整,选择适当的时机消除音差的积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