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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讲谈|什么是表演中的独创性?

发布日期:2023-11-24   浏览:

独创性是很多演奏者都会思考的问题,但什么是表演中的独创性呢?


由上海音乐学院洛秦教授主编,洪丁教授杨健教授副主编的《音乐表演艺术及其文化研究的理论与方法》一书中汇集了海内外27位杰出学者在音乐表演领域研究的学术成果,从世界音乐文化的视角,选辑了不同国家、不同族群、不同地区,特别是不同文化语境中的音乐表演事象,以呈现音乐表演所涉及的艺术、生理、心理、历史、民族、社会、哲学和文化的多样性与复杂性。

今天与大家分享的是“音乐表演的要素、心理及能力”章节中关于“表演中独创性的价值”部分内容的整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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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独创性,首先,我想指出两个悖论。①

其一,独创性是决定表演价值的诸多因素之一,但非充分条件。许多艺术作品之所以受到重视,正是因为它们充分体现了先前存在的内容或形式特征,而并非它们偏离了本原——巴赫《赋格的艺术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。

其二,通常,极其新颖的产物根本无法被广泛认可,或者说,至少需要漫长的时间被接受,即至少在同化的绝对时期之前不被广泛重视。然而,这似乎并不能保证独创性与价值之间有很强的相关性。事实上,独创性与价值常常被混淆。“正是因为一部作品具有独创性,独创性便被看作是其价值所在”,这听起来十分奇怪。在西方古典传统中,对独创性的要求仍然存在于公众、教育者、政策制定者与艺术家自身心中,真正伟大的表演是通过独特的“艺术洞察力”得以实现的。然而,当混淆独创性、创造性与价值三者的概念,并依然妄图以独创性的视角来检验表演时,我们很难想象这种“艺术洞察力”从何而来、指向何处。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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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此,我想明确“创造性”“独创性”两个概念。粗略地说,如果某件事物的某个重要方面是新的,那么它就是具有独创性的,即在人类所知的时间、空间范围内从未产生过。由此,如创造力一样,我们常谈论原创的概念与想法,那么被讨论的产品不必是任何形式的具体对象,它可以是任何某种创造过程的产物。如此看来,对独创性的第一个标准似乎如下:无论以何种形式提及,既然是“独创性”的,那么它在某些方面必须与已知的事物有质的不同。③从广义上说,新颖性是独创性的必要条件,但并非其充分条件。此外还有一种选择,即“将独创性视为一个范畴,而不是像创造性一样视为一个维度”。

总的来说,独创性主要分为两种形式:形式上的独创性与概念上的独创性。④形式上的独创性是指由概念实现的实际手段,而概念上的独创性是指概念本身。举个例子,两个设计师都生产椅子:第一把的材料来自空间工业,这种材料使用尖端工艺制造,并具有敏锐的现代设计,从而使得这把椅子在物理意义上不同于任何先前存在的椅子;然而从功能上讲,它与任何椅子都是一样的。第二把椅子使用传统的材料和技术,看起来和其他椅子一样;然而,设计师建造这把椅子后将它作为一件艺术品展示在画廊中,标题是“一把完全典型的椅子”。可以说,由于椅子的“形式”特征,它是具有独创性的,它与之前任何一个“椅子”类型的例子完全不同;我们也可以说,椅子是由于“概念”而具有独创性的。形式上与概念上的独创性并不是相互排斥的类别,从某种程度而言,二者会发生重叠。


注释:

①C.Wiffen,T.Lisboa,S.Thompson and A.Williamon, “Creativity, Originality, and Value in Music Performance”, in I.Deliège and G.Wiggins (eds.), Musical Creativity:Multidisciplinary Research in Theory and Practice. Psychology Press, Taylor and Francis, 2005,171.

② 同①。

③ 同①,第167页。

④ S.Kraft, “Content,Form and Originality”, Journal of Aesthetics and Art Criticism, 1986,44:406-409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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